君山區(qū)人民政府共性行政權力事項 | ||||
序號 | 類別 | 行政權力名稱 | 法定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行政處罰 |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2 | 行政處罰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3 | 行政強制 | 收集證據時,采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4 | 行政強制 | 加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6 | 其他行政權力 |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7 | 其他行政權力 | 信訪調解 | 《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第十三條第二款:“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
8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復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第一款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