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商務部門,省直有關單位:
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湖南省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商務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加快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財政預算管理法規(guī),以及國家和我省加快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過程協(xié)作管理機制。省財政廳負責年度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定期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省商務廳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yōu)、規(guī)范、高效的原則。除涉密事項外,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進行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開放型經濟與流通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平臺搭建、重點項目建設、重大活動開展、重大任務落實。具體包括:
(一)對外貿易。
(二)對外經濟合作。
(三)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yè)轉移。
(四)口岸、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和國際運輸通道。
(五)商貿流通和服務業(yè)。
(六)經貿活動與展會。
(七)省委、省政府決定的支持事項,以及有利于促進開放型經濟和流通產業(yè)發(fā)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根據各類項目特點,明確單個項目的支持比例和上限,靈活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定。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商省財政廳在省領導審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后60天內,提出資金細化分配建議。
(三)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在省領導審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后90天內,完成項目申報、評審、公示等工作,提出資金細化分配建議。
(四)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細化分配建議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定。省商務廳根據省領導審定結果,確認資金分配方案,并函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專項資金提前下達比例要達到70%以上。
第八條 對按因素法下達的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fā)資金使用管理通知。相關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資金額度及資金使用管理通知要求,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60天內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對按項目法下達的專項資金,相關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于資金下達30天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據實結算、以獎代補等特殊項目資金除外)。
第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yè)務的資質。
(三)建立了規(guī)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用記錄良好。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對有關項目申報單位的項目和申報材料履行審核把關職責。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必須同步提交可量化、可比較、可追蹤的績效目標,從數量、質量、時效、影響等多維度細化反映預期結果,體現產出、結果、成本、效益等績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加強結果運用。對績效較差的支出方向,減少或停止資金安排。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yè)、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材料。對拒不配合的企業(yè)、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報、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zhí)行等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虛報、騙取、冒領、截留、挪用、侵占專項資金。如發(fā)生上述違紀違法行為,依據《預算法》、《公務員法》、《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開放型經濟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政辦發(fā)〔2015〕118號)同時廢止。此前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